发布时间:
2025-03-07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于 2025年 3月 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部门★◆■◆◆◆、北交所和督导机构所有问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工作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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